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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基层纪委(纪检组)、监察室,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中共仪征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仪征市人民检查院、仪征市监察局、仪征市建设局研究制定的《仪征市建设工程市场廉政准入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仪征市建设工程市场廉政准入规定
第一条 为了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体现公开、公平、公正、诚信原则,促进建设工程市场廉洁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实施建设工程市场廉政准入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建设工程市场,是指按规定进入仪征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房屋建筑、市政、园林绿化、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建筑装修等工程活动的各方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材料和相关设备采购等业务的发包、承包以及中介服务的交易行为和场所。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廉政准入,是指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经审查,除了具有相应的建设资质、符合投标要求、无限制或取消记录外,同时能遵守法律法规有关廉政规定的,准予进入本市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的投标活动。
廉政准入实行企业法人和项目经理责任制。单位和个人在投标过程中,利用行贿等手段承揽工程,搞不正当竞争或违法犯罪活动的,除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处罚外,将直接追究企业法人和项目经理的责任,并视情节由有关部门给予该企业警告、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限制或取消其进入本市建设工程市场从事投标活动。
第五条 建设工程市场廉政准入管理坚持教育与监督相结合,保护正当合法竞争与查处违法违纪行为相结合,实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
凡进入本市建设工程市场从事建设工程投标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规定一律平等。
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限制或取消进入本市建设工程市场从事建设工程的投标活动。
(一)单位或个人行贿数额不满5000元的,对该企业作不良记录一次,一年内连续发生两次不良记录且累计行贿额不足5000元的,半年至一年不得进入本市建设工程市场参与投标活动。
(二)单位或个人行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一年不得进入本市建设工程市场参与投标活动。
(三)单位或个人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一至二年不得进入本市建设工程市场参与投标活动。
(四)单位或个人行贿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二至三年不得进入本市建设工程市场参与投标活动。
(五)单位或个人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或行贿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三年不得进入本市建设工程市场参与投标活动;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部门予以降低企业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吊销有关责任人的执业资格证书等。
第七条 对多人多次行贿的,按累计额计算,并依照第六条规定的条款进行处理。
对有行贿行为等不良记录的单位和个人,主动配合执法、执纪机关调查案件并有检举立功表现的,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
第八条 被限制或取消进入本市建设工程市场从事建设工程投标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在限制或取消期内无新的行贿等违法违规行为,期满后可直接进入本市建设工程市场参与投标活动。
第九条 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建设工程市场重大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予以监督。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大案、要案查处协调工作,并对管辖范围内的监察对象的廉政准入问题,及时提出监察建议;检察机关重点负责对违法犯罪案件的查处,对涉及廉政准入问题的应及时提出检察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全方位、全过程监管,对发现的违规问题进行初查,对涉及违法犯罪的问题应及时移交。
第十条 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承发包双方落实双合同制,积极推行廉政保证金制度。
承发包双方在签订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的同时,必须签订廉政合同,载明廉政准入的要求及责任、廉政保证金缴纳数额、方式,相互监督、相互制约。
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市场廉政准入的管理,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互相通报发现和查处工程建设领域违法违纪和职务犯罪的情况,并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违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 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共同作出限制或不准进入本市建设工程市场的决定,书面通知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相关单位和当事人,并予公布。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对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必须严格执行。同时,建立廉政准入档案,加大对投标单位和个人廉政资格情况审查工作的力度。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不认真履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整改或通报批评;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不负责任,发生违法违纪或职务犯罪案件的,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追究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对廉政准入负有监管职责的人员,由于把关不严、违反工作程序、滥用职权和徇私舞弊等造成后果的,视情节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市范围内按规定不需要公开招、投标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廉政准入,不在仪征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承发包的专业性工程的廉政准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